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01-26    府谷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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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府政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榆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各类财政资金和政府通过融资方式实施的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县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县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县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部门(以下简称为发科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查小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审定。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人大财工委、政协经济委、发科、财政、审计、住建、资源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期和年终调整方案;

(三)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事项;

(四)审定企业投资重大能化项目、新能源项目及公共安全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

(五)审定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科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县发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县发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一)对于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相关部门按职责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未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需经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或政府领导同意后,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于重大项目实行会议审查制度。县发科局和相关部门在审批重大项目时,应当提请项目审查小组或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县发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科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县发科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依法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科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发科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可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批复初步设计;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批复初步设计;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批复初步设计。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投资计划报县发科局。发科局负责汇总部门年度计划,于11月底编制完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县发科局根据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投资规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按程序报请县人大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下发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发科局要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作相应调整。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当年9月底前仍未能开工建设将采取调整退出机制,并核减项目年度投资。


第四章 项目预算审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依据批复的概算投资编制项目预算。预算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投资10%的项目,原则上需重新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预算审查,预算审查范围包括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省市专项投资项目、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项目以及县发科局已审批的项目。

(一)预算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预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原则上可不预审,但需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预算审查后,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请县长审查审定;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请县长审查后,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电子设备、信息系统、物业服务等县财政局自身不具备审查能力的项目,可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项目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标或采购。工程类项目由县发科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类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一)工程类项目:

单项预算审定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预算审定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预算审定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必须公开招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单项预算审定价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预算审定价在2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预算审定价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原则上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单项预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单项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货物和服务,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同一项目中可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预算价合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交易。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单项预算审定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公开招标,原则上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单项预算审定价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预算审定价在2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原则上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单项预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单项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货物和服务,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同一类型的货物和服务合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采用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县发科局、财政局在审批项目招标采购方案时,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预算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落实资金不得低于80%;预算投资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落实资金不得低于60%;预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落实资金不得低于40%;未按要求落实资金的项目,不予批复招标采购方案。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第三十四条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复内容建设,不得私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或者项目变更投资超过预算投资10%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变更范围

(1)因政策性因素,原设计方案需进行调整的;

(2)因地质结构变化,影响工程质量标准的;

(3)符合原设计技术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4)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其他变更。

(二)变更程序。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上述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要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审批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实地勘验核实,现场确认是否属于变更范围,对于重大变更事项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属于变更范围的,经县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建设中如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急需变更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直接实施,但项目单位要保留有关变更内容的影像资料。

(三)审批权限。项目变更投资估算在200万元以上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项目变更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提请项目审查小组审定;项目变更投资估算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科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变更预算认定。项目变更预算原则上按合同清单计价,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价格,需报县财政局审查。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九条县发科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发科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四十一条县发科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发科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依法公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做好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故意拆分项目逃避预算审查程序的;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采购的;

(六)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八)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和招标代理等单位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在信用平台上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三年内不得参与府谷境内项目的投标: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粗糙,变更、缺项、漏项较多超出招标价10%(含)以上的;

(三)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或未驻守工地的;

(四)监理工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未告知、未下达整改通知单或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存在偷工减料或质量问题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存在安全隐患的;

(八)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九)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或提供虚假证件的;

(十)对工程造价经核实存在问题的。

第五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通过政府融资平台筹资等实施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府谷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府政发〔2020〕2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府谷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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