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府谷县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流浪犬、无主犬的通告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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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公安局

关于集中整治流浪犬、无主犬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我县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安全,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府谷县公安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流浪犬、无主犬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饲养犬只应在住所内饲养、圈养、拴养。每年春秋两季定期到县畜牧部门接受家犬狂犬病免疫,免疫费用自行承担。对违法养犬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二、禁止居住在公寓、集体宿舍的人员养犬。饲养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严禁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三、广大群众必须在30日内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规定的大型犬、烈性犬。 符合饲养规定的养犬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30日内到所属辖区警务室或派出所办理相关养犬手续。对逾期不做处理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相关犬只做出强制处理。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管理,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农业、卫生、城管等有关部门实施养犬管理,防止疫病传播、犬只伤人,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

五、养犬的个人或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商店、学校、饭店、公园、机关、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饲养犬只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予以管束制止;

(三)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四)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五)不得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不得随意丢弃,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七)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干扰集中整治行动,对阻挠、干扰“流浪犬”“无主犬”收容整治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举报电话110  8731219   


 府谷县公安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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