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待遇?答案在这里...
2017-12-18 府谷生活网
异地安置就是使人或事物在目前地区以外的地区有着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主要是指已经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且需一年或一年以上在辖区外生活、工作、学习的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政策。设立医保异地安置政策主要目的就是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方便参保人及时就医购药,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
一、异地安置人员办理条件
参加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医保异地(不含港、澳、台及国外)安置手续。
(一)参保人退休后返回原籍;
(二)参保人退休后异地居住或随子女异地居住;
(三)参保人工作场所固定在异地满一年及一年以上;
(四)异地务工人员;
(五)异地上学的学生。
二、异地安置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在办理当年度医疗保险申报登记时,持《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统一申报办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在当年度参续保时,持身份证、异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领取并填写《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后办理。
(二)《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不多于三家不同级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选择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2个医生开具处方)。所提供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医保中心申报登记科,一份交医保中心医管科。
(三)《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实行年审制。异地安置人员居住地址、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内容需要变更的,可于次年申报缴费时进行变更,并重新填写《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
(四)《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只在参保年度内有效,出现断保情况后该表自动作废。断保后再次参保人员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报销待遇标准
(一)住院费用
1、在《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选定医院住院的,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2、异地安置人员因病情在选定的医院机构不能治疗的,需转往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需在就医前打电话备案(电话号码:0912-3687606),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转外就医规定报销,一次异地安置人员转诊备案对应一次就医结算。未备案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3、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就医政策报销,个人出院时只需支付按政策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4、非即时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非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执行榆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报销政策,需提供以下资料到县医保中心报销: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完整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等)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诊断证明;医保证;医保卡。
(二)特殊慢性病费用
通过门诊慢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2个医生开具处方)。年底持该医院的发票、处方、检查报告单、医保证、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报销。
(三)个人账户
异地安置人员本人持医保证、医保卡、身份证和异地医药机构有效票据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也可以由职工本人按参保年度持相关证件提取后自行用于医疗需求。
四、注意事项
1.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材料须真实、有效。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生效日期为参保单位及参保居民到医保中心申办录入日期。
3、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20日之前申报,逾期将不予报销。
4、为保证直接结算,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时请持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
(来源:府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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