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将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行为,追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2021-08-19 府谷在线
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规定,为切实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我县将对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包括:
(一)领取待遇人员已经死亡,但参保人家属、继承人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养老金;
(二)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三)跨地区重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服刑期间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同一人拥有多个户口重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家属、继承人应当及时向为其发放养老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级申报并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养老金的,应及时退回。
三、每人只能领取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不得跨地区、多个户口重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回。
四、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已领取的应予退回。
六、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或继承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回业务。
七、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金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希望广大参保人员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已核实为死亡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金行为并通知其返还养老金的,请自觉、主动到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退回冒领的养老金。经告知仍拒不退回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咨询电话:0912-8720802
监督举报电话:0912-8020085
府谷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2021年8月18日
END
来源|府谷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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