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双贩毒、洗钱!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全市首例自洗钱案!
2021-07-12 府谷在线
2021年6月30日,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毒品犯罪洗钱案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从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8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军贩卖毒品82次,约重100余克。马某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向王某贩卖毒品42次,约重20余克。马某从2019年底至2020年11月向郝某贩卖毒品17次,约重90余克。马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转给其妻子郭某,郭某明知马某贩卖毒品,仍然将钱从微信转到银行卡内进行保管,一部分用于生活开支及购买保险,属于洗钱共犯,一部分取现后交给马某用于购买毒品,属于贩卖毒品共犯。经查证,郭某的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交易记录,是其丈夫马某贩卖毒品非法所得后交给自己保管,其为马某贩卖毒品转移、隐瞒毒资。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郭某的行为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提供资金帐户,存取钱款的方式转移毒资,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洗钱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常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不止会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还会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洗钱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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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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