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各小区业主们注意了!下月起物业服务收费规定要变了!
2019-08-12 府谷生活网
根据物业性质和特点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指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服务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办法》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这些费用不得再单独收取
根据《办法》,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应当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费用。
坚决取消物业公司强制向业主收取的公摊耗能费、砸墙费、垃圾清运费、有偿服务费等不合理的自定收费项目,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
《办法》还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鼓励对短时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
《办法》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规定“对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
但是对于“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等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办法》要求不得收取费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新《办法》到底“新”在哪里呢?
为什么要制定新《办法》?
省发改委工作人员介绍,首先是定价权限发生了变化。其次,群众对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意见较大。
一是物业公司随意收取公摊耗能费。绝大多数物业公司并没有执行“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的规定,而是直接通过定额或者加价电费等方式向业主收取,也未向业主公开水电公摊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详细数据,业主对此反应强烈。
二是物业公司收费行为不规范。部分物业公司尤其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在业主收房之前对物业服务相关政策的了解和把握不足时就与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还有些开发商采取“物业交付”等方式引导业主签订增值服务合同,损害了业主利益。
三是车位权属、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收益不明晰。部分物业公司没有将公共收益据实公示,小区业主对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车位权属等相关信息一概不知,对公共收益也了解甚少,无法保障自身利益。
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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