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出租客运市场运营秩序的通告

2019-06-07    府谷生活网



为保障广大乘客和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出租车运营秩序,根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和《府谷县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01

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乘车,不得损坏车内设施,维护车内清洁卫生;

(二)按照计程计价设备显示的金额交付乘车费用,不与驾驶员议价;

(三)不向驾驶员提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要求;

(四)不在车内进行违法活动;

(五)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02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程计价设备或者有记程计价设备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03

乘客不按照计程计价设备显示的金额交付乘车费用和拒付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04

非法拦截出租车,影响出租车正常行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05

公然辱骂出租车驾驶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06

殴打出租车驾驶人或者故意伤害出租车驾驶人身体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出租车驾驶人,多次殴打、伤害出租车驾驶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名出租车驾驶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

故意损毁出租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

出租车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

妨碍出租汽车行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公安、交通、交警等部门将加大对出租车运营市场的监管力度,切实整顿出租车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

11

府谷县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府谷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 6月1日起实施。

希望广大出租车主、驾驶员和乘客积极主动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出租车运营秩序,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来源:府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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