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城区这个棚户区征收补偿工作启动!

2019-06-06    榆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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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2地块房屋征收启动公告》,根据《公告》,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2地块房屋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于2019年6月3日启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范围:东起常乐北路、西至文化北路、南起榆林学院家属区北围墙、北至芹河河畔。



广大被征收人从即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对各类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关于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

A2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2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补办)拟定了《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2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经榆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论证,现就该方案征求意见。


一、房屋征收主体和房屋征收部门


区政府为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2地块房屋征收主体,区征补办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东起常乐北路、西至文化北路、南起榆林学院家属区北围墙、北至芹河河畔。经初步调查统计,该地块共涉及住户598户,征收总占地面积116895.36㎡,总建筑面积114162.66㎡。该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征收范围包括崇文路街道崇文路社区第二、五、六居民小组辖区全部居民房屋以及A2地块范围内长城路街道王家楼村全部村民房屋,初步统计涉及住户311户;二期征收范围包括崇文路街道崇文路社区第三、四居民小组辖区全部居民房屋,初步统计涉及住户287户。


三、签约期限

该项目一期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二期签约期限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该项目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凡有其中一证的,均按有产权证的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参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执行。


七、估价机构的确定

区征补办提供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自主、自愿在提供的名单中协商选定估价机构对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区征补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八、补偿标准

经估价机构预评估,统一以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格为基准价,集体土地参照基准价补偿。国有出让土地参照基准价补偿,再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票据补偿土地出让金的50%;无证土地参照基准价下浮3%补偿。


(一)住宅用房的补偿


1、住宅用房采取房地分评(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土地按6300元/㎡价格补偿,建筑物、附属物及其装饰装修补偿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2、沿康庄路、芹政巷、泰安巷两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按住宅用房价格补偿,被征收人凭工商营业执照获取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并以实际生产经营建筑面积额外补偿300元/㎡。


(二)商业用房的补偿


1、沿文化北路每排坐东向西的第一户房屋,确认为商业用房,采取房地一体价补偿。一层房屋进深10米以内部分(进深不足10米的院落空地确认为商业用地)按15000元/㎡补偿、一层房屋进深超过10米部分按住宅用房标准补偿,二层房屋按6000元/㎡补偿,三层房屋按3600元/㎡补偿,地下室按3000元/㎡补偿。


2、沿文化北路土地确认为商业用地的,按已确认的商业用房补偿价格扣除建筑物重置价后予以补偿。


3、经营性用房的外立面装修和广告牌匾补偿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水、电、气安装费依据市场价格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按商业用房补偿价格上浮2%给予补偿。


九、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小房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4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六个月。特种行业的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奖励办法

该项目一期范围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20日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5万元;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21-30日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3万元。二期奖励期限另行公告


十二、相关事宜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费用,交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钥匙,搬迁腾空房屋后,由区征补办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同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或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区征补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依法办理提存公证。


(四)已签约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取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由区征补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公证机构对房屋征收补偿款公证提存,对被征收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财产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租赁户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取消已签约的被征收人的签约奖励,同时依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十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该方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7月3日,共30日。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区征补办。

联系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榆林榆林大道166号榆阳区人民政府后勤楼三楼)
联系电话:3648713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日


来源: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本期编辑 刘雅娇

注:本文转载自榆林日报,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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