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车友注意!市场监管部门将对71家4S店开展专项执法

2019-05-07    看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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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榆林百姓问政平台发文咨询,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税务部门是否于近期开展汽车消费领域相关整治工作?

对此,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该局于4月16日上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了全市范围内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并下发《关于开展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专项执法行动至6月15日结束,历时两个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工作人员表示,该局成立了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旨在提升市场监管部门对汽车消费市场的监管能力,增强汽车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有效遏制汽车市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弄虚作假、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目前全市共有71家汽车销售4S店,本次专项执法行动涉及以下9项内容:

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汽车配件行为。重点检查汽车4S店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以旧件充当新件,销售、使用应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而未经认证的产品,甚至销售、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行为。

强制加价搭售行为。针对汽车4S店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对紧俏车型采取在车价以外另行加价收取款项或强制搭售车用装饰品、车辆装潢和车用附件等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霸王条款”行为。检查汽车4S店合同是否有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合同签订上是否存在合同双方责任不对等的问题,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概念,强行代办上牌、保险服务,合格证质押,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等合同违法行为。

消费欺诈行为。检查汽车4S店在车辆销售中是否存在不告知车辆真实情况、夸大车辆性能、低配车辆冒充高配车辆销售、虚设有奖销售等消费欺诈行为;骗收应由厂家支付的新车出库PDI检测费以及所谓的信息费、服务费、出库费等违法行为;维修过程中夸大车辆隐患情况,过度维修,随意提高配件价格,借此牟取暴利的行为;汽车保养维修服务中,采取配件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特别是在定损额较高的事故车维修中,未按保险公司定损内容维修,偷工减料,骗取维修费用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在商业车贷、商业保险、旧车置换、车损定价等方面给付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等。汽车4S店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虽取得、但未从事保险代理事务却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费、业务提成;车贷按揭担保公司为得到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定或者优先推荐,向汽车4S店按比例返还担保费、保证金等,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汽车4S店通过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利用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版本名称、配置、油耗、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车贷等进行虚构事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利用对比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汽车4S店在配件销售中使用假冒他人商标,特别是假冒驰名(著名)商标、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等假冒侵权违法行为。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维权行为。汽车4S店对消费者提出的汽车修理、损失赔偿等合理要求,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超范围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行为。汽车4S店未依法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已依法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但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限期不予变更登记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来源:百姓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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