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追诉的三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漏犯,一审宣判获刑!
2021-11-30 府谷在线
近日,由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追诉并提起公诉的田某、赵某、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3月,府谷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受理了李某甲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承办检察官通过对案卷严查细审、抽丝剥茧,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发现案件存在遗漏田某、赵某、李某三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该三人予以追诉。
同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将田某、赵某、李某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13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田某、赵某、李某三人明知李某甲(已判刑)有偿购买银行卡,仍将以其本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网银U盾、电话卡、身份证信息)出售给李某甲,李某甲又将银行卡“四件套”邮寄到国外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经查,田某提供的3套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3900多万元;赵某提供的2套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1300多万元;李某提供的4套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980多万元。
追诉漏罪漏犯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府谷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责,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不枉不纵,注重深挖漏罪漏犯,坚持司法办案与诉讼监督并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官说法:
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银行卡“四件套”,帮助对方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就会涉嫌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买卖或出借、出租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和个人身份信息,否则会成为网络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大家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能贪图小便宜,不要相信不劳而获,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犯罪歧途。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ND
来源|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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